前 言
何为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
所谓“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就是对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或专项合规建设的效果进行估测,对企业完成某一阶段合规建设后的合规管理水平和合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对企业的合规建设进行有效性评估,不仅能够检测已完成的合规建设的成效、让企业觉得前期投入“花得值”,同时也能指出企业合规体系中仍存的漏洞,让企业换一种方式去提升,是一个分析、自查和改进的过程。
不同的企业合规管理现状可谓千差万别。当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时,它们的手段、侧重点、投入成本和预期效果也不尽相同。相应地,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也应当遵循不同的思路、手段和技巧。
本文对不同实例进行分析对比,总结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的基本流程和典型做法,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及其有效性评估提供参考。
一、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的主要内容:三个环节的评估标准
关于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借鉴美国评估标准的基本框架,根据ISO 37301国际标准,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一套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标准。
美国评估标准的基本框架是从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执行和效果三个主要环节对合规有效性进行评估。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设计的有效性,是指根据涉案企业合规风险设计的合规管理体系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执行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具备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的条件、意识和能力,并提供了足够的资源保障;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效果的有效性,则是指通过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促进了合规文化的形成、合规目标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获得等。
上述三个环节的评估标准,可以借鉴ISO 37301国际标准,并进行必要的中国化改造。
二、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的思路:美国模式VS中国模式
1.美国模式:分类较为清晰的评价指标
美国是最早推进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国家。2017年,美国司法部出台了《企业合规方案评估指南》(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并于2019、2020年均有修订。
《指南》中对企业合规机制的有效性给出了一套全方位的判断标准,包括“持续性改善、定期检测和审查”“不当行为的调查”“潜在不当行为的分析和补救”等大项,在每项下面均罗列了具体要求。
可以看出,美国为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评估勾勒了一套分类较为清晰、边界相对分明的评价指标。企业需要进行评估时,仅需要对指标每一项细化、结合企业实际设计具体的评价方案即可。
2.中国模式:原则性的评价建议
相较而言,国内企业的合规管理起步较晚,真正被企业重视并开展具体工作,是在2018年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后,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开始逐步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产生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需求。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对合规建设的评价问题并无过多涉及,仅在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等少数文段提到要“加强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
201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对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价的描述也是原则性、倡议性的。如实例2中所见,《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仅仅表达了对企业应定期安排合规管理体系审核的态度,并建议企业策划、建立、实施、维护相应的审核方案。至于具体应如何开展审核、什么样的审核标准才是具有普世意义的,文件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上述原因使然,造成评估指标在企业间难以统一,评估框架不够严谨、科学。很多企业完全依靠书面审查的方式出具评估报告,使得有效性评估流于表面,难以对合规管理形成有效的支撑。
三、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的主体:内部主体VS外部主体
1.内部主体评估
(1)自发式评估
所谓“自发式评估”,就是从公司内部开始,由内而外、自上而下地进行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评估。在开展评估时,方法和手段可能有不同的选择,但一般的评估结果表现形式是《制度建设报告》《项目合规报告》或《合规内部审计报告》等。
自发式评估由于具有随意性和灵活性,是企业在合规建设取得阶段性效果后,任何时间都可以开展的、较为自然的一种评价方式。
但与之相对的,由于自发式评估往往依赖企业领导自觉或者合规建设部门的纪律性自查,缺少外部动力和强制性要求,也可能陷入流于形式、无法真正揭示合规建设漏洞等困境。
(2)报送式评估
与自发式评估相对,“报送式评估”是指,企业将其合规建设情况以口头汇报或书面总结形式向上级单位(但仍属于集团内部,否则为外部主体评估)呈报,由上级单位对其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于进行合规建设的企业来说,报送式评估往往具有一定的被动色彩。尽管由集团公司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来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客观、公正性,但在材料报送和合规工作传达的过程中仍然有可能出现“失真”,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评价可能难以做到百分百地科学有效、公开透明。
2.外部主体评估
(1)检察式评估
“检察式评估”是指,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前,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和合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对其合规建设有效性作出综合评判的行为。
一方面,对于合规体系健全、严格履行员工约束义务的企业,检察机关或法院将让其免于承担违规员工行为的连带责任(如雀巢公司“合规无罪第一案”);
另一方面,对于违规程度不高、有一定改过意愿的企业,检察机关可适用“合规不起诉”,对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2)专家式评估
“专家式”评估顾名思义,就是邀请外部专业人士对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及合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就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给出专业意见,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及后续管理的建议。
在本案中,企业通过执行外部专家的合规整改建议,成功在三个月整改期满后,获得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
目前参与整体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价的人员,还以律师、会计师、管理咨询人员为主,随着“企业合规师”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今后可能会出现专门的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人员,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3)认证式评估
严格来讲,“认证式评估”应属于专家式评估的一个子类。考虑到认证式评估需要企业主动报送材料、获得的评估结果为相关认证,并且其评估过程的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将其独立作为一个类别。
企业就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进行认证时,实际上是依托外部专家,运用统一的手段对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和相关制度、管理组织的完善程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就评估结果以认证的方式予以确认。
四、合规建设有效性评估的形式:三种主流形式
1.计分式
计分式评估的特点是,将企业合规建设和相关制度、管理流程的有效性量化为参数,以数字加总或者其他计算方式,综合呈现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性的得分。
其优点是清晰直观、具备可推广性,在某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同类业务单位之间,均可采用一套计分标准予以考核。
缺点是前期确定分值等操作标准时的投入较大,同时标准的制订具有一定任意性,未必能够制订出客观全面、科学合理的计分体系。
除此之外各个分段之间的区分度难以把握,什么样的做法应称之为“良好”“一般”、一项有瑕疵的做法与理想做法之间的差距是否严格体现为3分/5分,此类问题均需要企业予以考虑。
2.问答式
实例9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与威科先行共同推出的企业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估问题清单。
清单在设计上主要覆盖三大部分内容——“合规体系的设计是否完善”“合规体系是否有效实施”“合规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并在每一项下作出细分(如培训与沟通、举报和调查程序、第三方商业伙伴管理等),针对细分后的领域提出问题。
问答式评估的优点是通过全面的问题网络,基本覆盖合规建设有效性的关键领域,同时避免采用计分形式时评价维度过于单一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人们所提的“合规审计报告”“合规内部审计清单”,在本质上也常常是一系列合规问答的集合(有少数采取计分式形式),可以归入问答式的范畴之中。
3.评价式
“评价式”就是不对合规建设有效性的指标进行分类、量化,而是直接对目标公司合规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概括性的点评。
相比于计分式和问答式,评价式的有效性评估方法“轻评估、重评论”,其情报来源通常是母公司的检查、巡视或者子公司向上级公司进行的情况说明。
因此,这是相对较为随意的一种评估形式,常见于母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论。
如果母公司缺乏对子公司情况的全面调查和把握,没有严格的前期分析、论证、资料收集过程,一般只是选取某个切面进行点评;如果母公司在发布评论前进行了相关调查、辅以相应的有效性评估手段,其评估意见可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子公司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情况。
后 记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合规建设评估通常既包括有效性评估,还包括完整性评估。前者是为进一步指导企业完善合规体系设计,并注重对合规体系的有效实施与有效运行进行评估,适合于已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参考;后者则旨在指导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扩展合规管理职能及完善合规要素和合规内容。
本文主要针对已经初步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就其建设成果在实施中的有效性评估中,进行阐述分析。
此外,实践中,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评估既包括合规管理体系的全面评估,也包括重点细分领域的专项评估。本文仅就合规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评估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写作本文过程中,笔者收集了大量素材资料,在此对文中援引的有关资料信息、论述观点的作者一并致谢。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借鉴和启发。
(编辑:关山月)